首页 >  省教育厅 >  l星空娱乐  >  app星空娱乐  >  flfa星空体育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4-08-23 16:46

索引号:430S00/2024-197004 文号:湘教发〔2024〕3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4-030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9-08-30
签署日期:2024-07-14 登记日期:2024-08-22 所属机构:省教育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24-08-23 公开责任部门:省司法厅

HNPR-2024-03013

湘教发〔2024〕32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规定在政务网上予以公开,并在本规定公布后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明确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具体情况。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可向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反馈,联系人:石星棋,0731-84715490;邮箱:hnsjytzfc@163.com。

本通知自2024年8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依据条款规定处罚

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较轻

情节较轻,在责令停止办学的期限内停止办学的,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在责令停止办学的期限内继续办学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经多次责令停止办学不改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情节较轻,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取缔,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取缔,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幼儿园的行为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较轻

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

限期整顿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停止招生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停止办园

5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情节轻微,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较轻

情节较轻,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以上2年以下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多次发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3年或者直接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6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较轻

情节较轻,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

较重

情节较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且重复发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7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较轻

情节较轻,违规招生较少,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招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违规招生较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招生,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违规招生较多,拒不停止招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8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行为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轻微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

较轻

情节较轻,违规招生较少,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违规招生较多,未按期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减少招生计划

严重

情节严重,违规招生较多,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招生

9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较轻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停止招生


10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收学生规定的行为

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般


依据条款规定处罚

11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般


依据条款规定处罚

12

其他违规招生行为

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行为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较轻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招生计划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处3万元罚款,暂停招生

13

违法、违规颁发证书的行为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轻微

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

较轻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较小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以上2年以下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3年或者直接撤销招生、颁发证书资格


14

违法、违规颁发证书的行为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较轻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15

学校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较轻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16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较轻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17

学校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较轻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限期整顿

严重

情节严重,经整顿未达到要求,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招生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逾期不整顿,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8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较轻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警告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

学校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

民办高校出现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较轻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招生计划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处3万元罚款,暂停招生


20

学校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

独立学院有资产不按期过户、年检不合格的行为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三)年检不合格的。

较轻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招生计划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处3万元罚款,暂停招生

2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或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较轻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

处3万元罚款

22

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存在教育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轻微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在1个月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免予处罚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逾期不整顿或整顿后不达标

吊销办学许可或责令停止办学

23

幼儿园存在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或存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较轻

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

限期整顿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停止招生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停止办园


24

学校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后果行为

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较轻

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

较重

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5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较轻

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

限期整顿

较重

情节较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及恶劣影响

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严重

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

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26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非法牟利的行为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